二一/三二退學制度維持原狀制度

【記者韓聖光報導】教務處於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會議中,提出有關退學辦法的修正提案,經決議後維持現行方法,不作修改。

此退學辦法是依據政治大學學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:「大學部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學分數,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,應令退學。」及第二項:「大學部之僑生、外國學生、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、原住民族籍學生、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、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、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,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,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術三分之二者,應令退學。」

此外,尚有第三十條「大學部學生必修科目重讀二次不及格者,應令退學」之規定,仍維持現行辦法。